負責的先決條件
可以對自己與別人負責,他或她最基本需要甚麼?我會説是一個主體的身份/行動!若然,我們實在不能怪罪某些人,因為他的只是一個發條橙,一個客體而矣,又如何能負責呢?
mindfulness in action…
可以對自己與別人負責,他或她最基本需要甚麼?我會説是一個主體的身份/行動!若然,我們實在不能怪罪某些人,因為他的只是一個發條橙,一個客體而矣,又如何能負責呢?
把文字從背境及語境中抽離並獨立出來,是造成誤讀的主要原因。例如佛陀的説法,上帝的自我申明——都是應機之説。言説總是離不開其相對的本質:概念間的相對及其與語境/背境的相對。
在獲取個體身份的過程中,我們找到自己的同時,也失去了自己 — 這就是現代人的迷茫!
你的成本,就是我的收入。社會就是這樣的把人連結起來。
我總覺得人是活在三種的秩序當中:一種是自然的秩序;一種是制度的秩序;還有一種是道德秩序。然三者的關係及作用為何?
我有一個在不同行動中作出選擇的標準:就是拒絶那些造成不完整、區分、隔絶等的行動。因為它們帶來嫉妒,帶來仇恨,帶來暴力,也帶來悲傷。
制度越見完善,人的自由及選擇則越見匱乏。最終,人變成了制度的客體。
「風險社會」,一個由德國學者烏爾里希‧貝克(Ulrish Beck)在其於1986年出版的著作《風險社會 – 朝向新的現代性》(Risk Society – Towards a New Modernity)中所引介的理論概念。無可置否,貝克的理論學說博大精深,實非筆者所能究極。然而,他們談論的既是當下社會發展的狀況,對於以社會理論為指導,以社會為實踐對象的社會工作,相信定能有所裨益。
不再訴之於外在力量的救贖
而是交托於生活政治的實踐
以體現個體的自主及能動性